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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於2013年05月因大腸癌住院進行手術,
住院15天及陸續的化療、放療,本身有欠銀行錢
又為要保人因此理賠直接被扣押,這是合理的嗎?

壽險保單都具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當現金
法院實務上都認為,要保人對於保單的各種權利
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財產權』,債權人是有權利對於這樣的『財產權』進行強制執行。

保險金債權或保險給付,
債權人依法可向法院或行政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重點來了…
狼也來了…

*現在有很多銀行、金控都用亂槍打鳥的方式
把你可投保的公司都向法院遣請扣押債務人的壽險保單債權人只要提出關的債權證明文件,並載明執行的標的及繳交規定,就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而且債權人並不需要事先查知債務(你)你到底保了哪幾家公司,只要填上想扣押的壽險公司,法院就會發公文處理,根本不需要跟壽險公司要你的投保資料,就可以達到全面查封你保單財產的目的

保單一旦被債權人合法扣押,除非債務人將欠款清償,否則收到法院公文書的壽險公司必須依法將要理賠債務人的保險金支付給債權人

所以,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未來的理賠、滿期保險金 生存金或身故保險金,壽險公司必須依法將要理賠債務人的保險金支付給債權人

有沒有例外(上訴)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你證明這筆重大保險金,是維持他和家人生活所必需的話,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只不過實際情況是否已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標準,仍須經法院調查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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